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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谷县法院通报了5起典型执行案例

发布时间:2018-09-30 14:23:48
核心提示:  阳谷信息港讯息9月29日,阳谷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该院执行工作的基本情况。会上还通报了5起典型执行案例。具体案
  阳谷信息港讯息9月29日,阳谷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该院执行工作的基本情况。会上还通报了5起典型执行案例。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一、李传印非法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案
  
  被告李传印雇佣原告马秀珍在其经营的楼板厂干活,2013年4月20日,原告马秀珍在为被告李传印运输楼板的过程中发生意外,导致原告受伤。李传印在马秀珍的前期治疗过程中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后拒不支付后续治疗费用,马秀珍遂将李传印诉至阳谷县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法院保全了被执行人李传印的吊车等生产工具一宗,后经判决确定:被告李传印赔偿原告马秀珍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125 803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李传印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马秀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向被执行人发放了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李传印的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和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李传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法院依法采取了拘留措施后,被执行人李传印两次共给付申请执行人马秀珍现金9000元,尚欠116803元一直拒不履行。2014年8月至2015年2月期间,李传印未向法院说明,私自将法院查封的吊车、搅拌机等生产工具变卖抵账40000余元,致使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被执行人李传印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阳谷县公安局。阳谷县公安局立案后,于2015年12月7日将李传印抓获。2016年4月5日,阳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传印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向阳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李传印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二、李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退赔一案
  
  被执行人李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涉及177户存款人的存款7875558元。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李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依法查封了李军存在郭屯粮所及门市的家电和李军的门市楼。依法对李军所有家电进行了司法评估,并向李军及郭屯镇政府送达了评估报告。
  
  在执行过程中, 177户存款人代表段某某、徐某某到法院反映,177户存款人中有部分户已从李军处拉走家电顶账,而判决书显示的数额中未去掉已顶账的款项,要求法院予以核实。法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与郭屯镇政府多次沟通。通过镇政府找到李军的家属李风明,李风明称,2016年5月21日开始陆陆续续有人拉家电顶账,有的签字了有的没签字,但所有欠条均未收回。李风明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已拉家电人员清单,该清单显示姓名、拉货时间、货物种类、货物价值等。了解到这些情况后,法院将李风明提交的清单与判决书所附退赔清单进行核实,发现已拉家电又报案的共有12人。法院领导又与郭屯镇政府进行沟通,初步商定由镇政府先行了解,后由郭屯镇派出所一一进行核实。
  
  阳谷信息港讯息10月13日,法院接到县委督查室的督查通知,院长高度重视,立即作出批示,安排局长亲自督办,并结合郭屯镇政府,妥善做好释明工作,尽快推进执行程序,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县委督查室。经与郭屯镇政府沟通研究,商议确定了实施方案:首先,妥善做好释明工作,向177户存款人说明案件进展情况,实现案件执行过程的公开透明,取得老百姓的理解。其次,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调查核实已拉家电顶账的人数、物品数量及价值,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答复。第三,关于查封财产的评估报告已向李军送达,如李军未提异议,则依法定程序尽快对李军家电、房产进行拍卖,及时解决老百姓的欠款赔付问题。
  
  方案确定后当天上午,法院即向177户存款人代表段某某、徐某某通报了案件执行进展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如何开展的情况。两位代表表示,一定将该情况转告给所有存款人,并对法院的案件执行工作表示理解。
  
  后经法院申请,县政法委出面召集县公安局、县法院及郭屯镇政府部分人员就如何核实已拉家电顶账的人数、物品数量及价值等进行了研究。将公安局、县法院执行人员分为四组,将已拉家电顶账的12人分别传至郭屯派出所进行询问,逐一进行了核实后,对李军名下的房产及家电分别进行网上拍卖,两次拍卖均流拍,经法院征求意见, 176户债权人同意接受以物抵债,法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书,并向当事人送达。后176户债权人在郭屯镇政府的监督协助下对所接受抵债的李军家电自行组织了变卖,在法院指导下,变卖款项的分配工作顺利完成。
  
  案例三、申请执行人邱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0年10月30日被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申请执行人邱某某借现金10万元,并出据借具,由金某某提供担保,借款后张某某还款22000元,欠款本金78000元,拒不偿还。申请执行人诉至法院。2015年7月份法院判决被执行人张某某还款本金78000元及利息,金某某承担保证责任。
  
  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两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车辆、房产、工商等,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经多次传唤也没到庭。遂将被执行人列入了失信被名单。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多次向法院反映被执行人情况,认为被执行人有钱已转移,要求法院继续执行。法院遂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再次进行了详细的摸排,注意到被执行人张某某有一电话号码。根据经验判断这个号码应该值点钱。法院果断查封了该号码,依法对该号码的市场价值进行了司法评估,并在网上进行了公开拍卖。2018年4月22日经过119轮激烈竞价,最终以483300元成交。法院通过与移动公司多次协商,将该号码的使用权顺利过户给了买受人。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案例四、阳谷农村商业银行郭屯支行与被告人刘新铎、刘卫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14年3月6日,被执行人刘新铎在申请执行人阳谷农村商业银行郭屯支行(以下简称郭屯信用社)借款20万元,刘卫峰等八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到期后,刘新铎未予偿还,案经诉讼后,郭屯信用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新铎刘卫峰等发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令其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刘新铎等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法院依法将以上被执行人全部纳入失信名单。失信名单公布后,对失信被执行人的经营和生活造成了较大影响,尤其是被执行人刘卫峰较为突出。被执行人刘卫峰得知自己上了失信名单后找到法院,主动要求履行部分欠款。在法院主持下进行了协商,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天被执行人刘卫峰就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郭屯信用社现金16万元。
  
  案例五、执行法官不放弃,十年积案一朝执结高某申请执行雷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十二年前的一天晚上,雷某某召集朋友高某某一块吃饭饮酒,期间将摩托车借与高某某驾驶,高某某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事故另一方已对高某某之死进行了补偿),雷某某在明知高某某已饮酒且无驾照的情况下,将摩托车借与高某某驾驶,对高某某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对高某某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雷某某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雷某某非但不配合案件执行,还一走了之,杳无音讯。高某某之父高某申请法院执行,执行法官查询被执行人信息,其名下并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也找不到被执行人下落,不得不依法将该案作程序终结。但执行法官始终没有放弃,关注和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工作从未停止。
  
  阳谷信息港信息显示今年“决胜解决执行难”工作开展以来,执行法官重新对本案案情进行梳理,重新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被执行人下落。“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执行干警多方查找,终于从被执行人户籍地村民口中了解到被执行人雷某某现在河南某地做生意,得知情况后,执行干警一刻未停,迅速出击,奔波数百里找到了雷某某,经过说服教育工作,雷某某终于明白了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严重后果,主动交纳赔偿款8000元和2000元债务利息。当高某接过这沉甸甸的10000元钱时,激动的热泪盈眶。 一起积压多年的旧案在执行干警永不放弃的决心下最终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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