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信息港编辑中心获悉近日,阳谷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高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修复受污染的环境,逾期不能修复,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40万余元。
2017年11月份,被告人高某某为谋取利益,在阳谷县十五里园镇某村厂房内进行电镀锌作业活动,电镀锌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含锌废水通过作坊内埋的管子直接排放到某村坑内,严重污染环境。经鉴定,被告人高某某电镀作坊排出的废水中含锌量超过国家电镀锌行业排放标准363.3倍。后经山东环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评估,污染治理费用为40万余元。鉴定费用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有锌的水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经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高某某违法排放含有锌的水污染物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阳谷信息港讯法官说法:该案属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刑事起诉的同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避免了出现相互矛盾的判断。同时,法院对被告人主动缴纳环境修复费用、积极修复环境的行为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有利于提升被告人主动赔偿的积极性,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