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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炸鱼致海豚死

发布时间:2017-08-21 21:39:40

炸鱼是一件十分危险的事情,炸鱼时,不能把装着炸药的瓶子扔出去,因为瓶子落水的动静会吓跑鱼儿,但丢得太近时,又会炸伤自己人。近年来,因为炸鱼导致炸伤自己人的事件时有发生,其中最令人印象深刻的是2004年6月25日清晨,一名姓余的老汉在龙岗区大鹏海域炸鱼时,曾将一名潜水者炸死,被判过失杀人。

网友声音

炸鱼给鱼类造成“断子绝孙”性打击

有爱鱼人士则表示,炸鱼本身便是一种危险的行为,不仅手段残忍,炸药爆炸时大小鱼都会遭殃,这给鱼类生长造成破坏性打击。在“深圳海钓”论坛上,网友们对炸鱼者纷纷予以谴责。

实际上,电、毒、炸鱼利用电场、药物、爆炸致鱼虾昏迷死亡后进行捕捞,属于灭绝性、掠夺性作业,已经成为破坏我国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一大杀手,为我国《渔业法》、《环境保护法》明令禁止。在沿海地区,餐桌上的海鲜诱惑给渔民带了可观的经济收入,除了炸鱼以外,通过电、毒鱼儿的现象由来已久,使一些传统经济鱼类日渐枯竭,这实际上已经破坏了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深圳市钓鱼协会会长李作彬在接受深晚记者采访时表示,与钓鱼不一样,前者属于个人乐趣,但炸鱼毫无疑问属于非法行为,通过强制掠夺鱼类,对鱼类生存造成重大杀伤,炸鱼者应该受到谴责和法律的制裁。炸鱼常常将大大小小的鱼、虾等直接炸死炸伤,而且已产下的鱼卵也全部被破坏,即使遭受炸药袭击的鱼儿当时没有死亡,逃脱了捕捞,不论是成体、幼体,其性腺发育都将受到损害,基本失去繁殖能力,可谓“断子绝孙”。特别是产卵期的炸鱼行为,破坏更为严重,根据鱼的习性,产卵期的鱼儿十分温柔,逃生能力减弱,许多深水鱼也浮至浅水区,极易受到杀伤,直接影响了鱼类的繁殖及保护,鱼的种类和数量全面下降,并危及底栖动物及其他生物的生存。此外,许多成分不明的剧毒药物、炸药积累物,还使受污染水体生动植物富集毒物,直接危害食用者的健康。

执法回应

查处炸鱼执法难度大

未见有人在深圳海域炸鱼

大鹏渔政海监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大鹏渔政)有关工作人员,在接受深晚记者采访时表示,执法人员每天均会对深圳海域进行巡查,并没有发现有人在深圳海域炸鱼。

炸鱼机动性强

执法难度大

东部海域包含了深圳、惠州、香港三地交界处的海域,上述工作人员直言,尽管深圳海域并未见到有人炸鱼,但在惠州大亚湾海域,偶尔会发现有人驾驶渔船在炸鱼。“一般都是‘三无’船只”,上述大鹏渔政工作人员说,由于不是深圳海域作案,这给执法带来难处。其次,炸鱼人员非法捕鱼后,迅速离去,这给执法人员执法也带来更多困难。

对于11月11日东升渔村的炸鱼事件,惠州市大亚湾区海洋与渔业局渔政大队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表示,大亚湾渔政大队在惠州市支队支援下,与澳头边防派出所开展打击非法捕捞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并取得较好成绩,但当天该渔政大队并无接到有关非法炸鱼的投诉。

该队执法人员声称,当天东升渔村有渔民赶到三门岛附近海域,发现有向四周逃窜的小鱼群,他们把其中一群黄花鱼围在灯火排,围网被礁石所阻,不能收拢,于是这些渔民就用鱼炮炸死这些在礁石边的黄花鱼,然后捞起。

电、毒、炸鱼,操作简单,隐蔽性强,投入少,收益大,特别是近年来非渔业农民和社会闲散人员的加入,使这一现象愈演愈烈,管理工作更加棘手,成为渔业执法的难点。

炸鱼人员

大多驾驶“三无”渔船

大鹏渔政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深圳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在海面上炸鱼的非法人员,大多驾驶“三无”渔船,即无船名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

非法捕捞人员在非法捕捞时,往往有人放风,遇到执法检查,电捕渔民利用浅水、滩头与渔政船周旋,或将鱼炮、电捕器扔掉,弃船走人,使渔政人员无法取证执法。

炸鱼泛滥

挤压合法捕鱼生存空间

业内人士表示,“三无”渔船的出现,势必挤压了合法渔船的生存空间,使合法生产亏损率大增、生产期大幅减少、渔船转让及淘汰增加,一些渔民甚至“转行”非法生产。

专业人士建议,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出海巡查力度,在多个边境交叉海域,需要建立联动执法机制。此外,需要加强岸上的监管,对到岸的船只,进行安全、捕捞工具等检查,将违法行为在岸上便进行制止。

渔政部门表示,深圳海岸线长、海域面积大,给他们的监管和查处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希望广大市民积极为他们提供相关信息,共同打击电鱼、炸鱼等违法捕捞作业行为。

法律知识

炸鱼触犯《刑法》

情节严重的或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渔政有关人员介绍,非法炸鱼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长期以来,深圳渔政部门重视打击电鱼、炸鱼、毒鱼等严重违法捕捞作业行为,开展了多次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了这些非法捕捞现象。对于查获的电鱼、炸鱼作业的渔船,一律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从严从重处罚;并根据《广东省渔业船舶黑名单制度(试行)》,列入黑名单,暂停其柴油补贴及各项优惠政策,不予办理审证、换证、变更登记及买卖手续等。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电、炸、毒鱼是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渔业法》第叁十条、《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叁十四条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对于违法电鱼的行为,《渔业法》第叁十八条、《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叁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广东省禁止电、炸、毒鱼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除依据国家有关渔业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罚外,并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标准责令赔偿渔业资源损失。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已于1997年12月23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原《黄渤海区关于违反渔业法规行政处罚规定》、《东海区关于违反渔业法规行政处罚规定》、《南海区关于违反渔业法规行政处罚规定》同时废止。

一九九八年一月五日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渔业法律法规,规范渔业行政处罚,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渔业违法的行政处罚有以下种类:

(一)罚款;

(二)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

(三)暂扣、吊销捕捞许可证等渔业证照;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三条渔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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